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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晋研析】二手车交易领域中“退一赔三”情

发布时间: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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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销售市场及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是名副其实的世界上最具潜力的超大规模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消费市场不断发展的重中之重,自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以来,“退一赔三”“保底500元赔偿”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并支持“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却在10%左右。笔者以二手车交易领域为限搜集相关案例,对法院审理、裁判过程中如何进行主体认定、如何判定构成经营者欺诈行为等进行阐述,通过总结实践中“退一赔三”情形的裁判规则,以期在案件办理中更准确地预测裁判走向,达到精准维权,合法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二手车交易领域中常见的经营者欺诈行为






在二手车交易领域中,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通常可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夸大车辆的质量、性能,掩盖车辆的实际问题;故意隐瞒车辆的重要问题,如事故车、水淹车等;恶意改变车辆的里程数、车况等信息;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或改装车辆等。


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






通过列举上述常见的欺诈行为可以看出,经营者欺诈行为实质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严重侵害,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双方主体适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方通常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向二手车贩卖商购买二手车,两者属于典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二)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经营者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通过欺骗方式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通常包含作为的欺诈和不作为的欺诈:作为的欺诈如恶意改变车辆的里程数、车况等信息;不作为的欺诈如故意隐瞒车辆的重要问题,如事故车、水淹车等。本文主要从不作为欺诈的角度进行阐述。
人民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时,会基于经营者故意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影响车辆主要功能、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权,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作为判定的主要依据。故在判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经营者是否负有信息告知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可见,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相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一方负有告知义务,即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且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人民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欺诈时,对于经营者是否负有信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范畴及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会有所考量。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对于消费者主张的车辆漆面瑕疵问题,因显著轻微,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几乎不涉及其实质性财产利益,经营者如未将这类信息告知消费者,不构成对法定告知义务的违反,不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从上述案例来看,对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若不履行该义务,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目前在二手车交易领域中,对二手车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故法院在认定时会存在一定偏差。

2

经营者隐瞒的信息是否会对消费者选择权产生重大影响。如果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并不会对消费者意思表示的作出产生重大影响,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欺诈行为。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113号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经营者不构成欺诈时有如下表述:“《汽车转让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而其中并未将里程数作为车辆交易的重大因素予以列明,由此可见,里程数对于是否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并无重大影响。”

3

经营者是否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经营者在主观上具备欺诈的故意即在买卖过程中,经营者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或问题时,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相关材料、信息的行为。若相关缺陷、问题经营者并不知悉或不存在知悉的可能,不构成经营者欺诈,但经营者应当就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实践中存在经营者主张未告知系其工作人员过失而并非故意隐瞒的情形,通常人民法院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三)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机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赔偿时,需明确其因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例如,在二手车交易领域中,水泡车、事故车的价格远低于正常车况的汽车价格,若二手车贩卖商隐瞒上述事实,以正常价格出售该汽车,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再如,贩卖商隐瞒车辆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该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也可以认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三、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主张权利的路径






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方式,可以总结出在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双方具备主体资格

消费者若要基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主张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确保两方均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调整对象,也就是说,消费者应当是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经营者也需具备相关资质。

(二)请求权基础:合同撤销权与惩罚性赔偿并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消费者有权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消费者行使撤销权,应当在除斥期间内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进行主张。

(三)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

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构成欺诈并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应当证明双方主体适格、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经营者构成欺诈行为。

首先,为证明双方主体适格,一方面需证明消费者基于生活需要购买二手车,另一方面需提供经营者工商信息、资质信息等内容。第二,消费者需提供其与经营者签订的买卖合同等材料,用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三,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人民法院采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消费者需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隐瞒车辆信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若经营者无法证明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和欺诈故意,则可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


四、有效防范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措施






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二手车交易领域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加强市场监管,对违法行为从严处理,提高违法成本;第二,加强信息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使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车辆真实情况;第三,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确保其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张江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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